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三条有效规划草案报送衔接审查时,应当同时报送规划草案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等材料。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规划草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衔接审查意见。规划编制部门对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研究处理,需要时应当沟通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