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二条有效发展规划草案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前,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发展规划草案报上一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衔接审查。重点专项规划草案和区域规划草案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前、一般专项规划草案在通过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报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衔接审查。未经衔接审查的规划草案不得提请批准或者发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