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一条有效重点专项规划草案和区域规划草案由规划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专项规划草案由规划编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批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