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发展规划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前,组织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围绕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适时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就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情况、初步方案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发展规划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对发展规划草案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具体审查和批准程序按照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