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发展规划草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发展规划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前,应当将发展规划草案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