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九条有效发展规划草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发展规划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前,应当将发展规划草案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