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有效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不得编制。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目录;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目录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对编制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作出说明,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衔接协调后纳入编制目录,并统一赋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编制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纳入编制目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