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第十五条有效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主要包括发展目标、发展指标、主要任务、工程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纳入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工程项目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投资规模、资金保障和用地需求等事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