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编制。

区域规划由所在区域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