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第十三条有效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编制。区域规划由所在区域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