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有效专项规划以发展规划确定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以本行政区域发展规划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其他的为一般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