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一)侵占、截留、挪用、骗取、私分本村资金和村集体资产、资源或者政府拨付和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四)其他侵害村集体及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