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嘉峪关市同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县(市、区)履行的职责。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