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筹资筹劳方式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当适当用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运转保障以及误工人员补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