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移交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委员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涉及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