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应当建立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执行情况;

(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负责村民民主理财;

(四)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收集、受理和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有关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有权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权对村务事项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询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