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认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称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提出罢免要求,按照原推选方式予以罢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按照原推选方式补选。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