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