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二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