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二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