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驾驶改变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安装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十元罚款。改装后达到国家机动车运行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按照法律、法规关于驾驶拼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