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过渡期满或者号牌已被注销仍继续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