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充电与消防安全第二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充电等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