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充电与消防安全第三十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在停车场和依法划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停放。停放区域有停车方向指示的,应当按照停车方向指示停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