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充电与消防安全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镇规划。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