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市政和园林、机关事务管理、消防救援、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急救医疗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