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对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