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扰乱社会急救医疗秩序的行为:(一)擅自设立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站(点)或者冒用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站(点)名义开展社会急救医疗活动;(二)擅自设置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三)拨打“120”特别服务电话提供虚假信息、恶意呼救;(四)阻碍执行急救医疗任务的救护车通行;(五)妨碍急救医护人员施救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扰乱社会急救医疗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