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禁止下列扰乱社会急救医疗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设立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站(点)或者冒用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站(点)名义开展社会急救医疗活动;

(二)擅自设置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

(三)拨打“120”特别服务电话提供虚假信息、恶意呼救;

(四)阻碍执行急救医疗任务的救护车通行;

(五)妨碍急救医护人员施救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扰乱社会急救医疗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