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120”急救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统一的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车载装备应当符合标准。非“120”急救车不得喷涂“120”“院前医疗急救”“南宁急救”等急救标识。值班“120”急救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从事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