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急救医疗站(点)应当按规定配备有执业资格的急救医护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短缺的农村地区,接受医疗急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急救医护人员在执行急救医疗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