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急救医疗站(点)、接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实施的急救医疗情况报告“120”调度中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