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急救医疗站(点)实行24小时急救医疗值班制度。急救医疗站(点)接到“120”调度中心指令,除不可抗力外,应当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派出“120”急救车和急救人员。急救医疗站(点)不得拒绝出诊或者拒治、拒运伤病员。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