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设在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协助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