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工作普遍性、规律性问题,支持和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切实履行职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