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六条有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本省相关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依法承接职权的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上述依法承接职权的机关开展监督时,可以协调职权划出机关予以协助,职权划出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职权划出机关应当对依法承接职权的机关相关执法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协调,发现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工作建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