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宣传教育,普及专利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专利促进与保护意识。

支持和引导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开展专利促进与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