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