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明知是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