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及时发布导航成果,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活动提供服务指引。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自行或者委托专利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