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及时发布导航成果,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活动提供服务指引。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自行或者委托专利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