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上市、改制、清算、投资、转让、质押等经济行为,涉及专利资产作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