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培育和扶持专利服务机构,加强对专利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和支持专利服务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专利导航、专利运营、专利预警分析、信息检索、法律服务等业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