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分析评议制度,指导专利分析评议工作。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重大自主创新、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等项目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专利分析评议,防止盲目引进技术、重复研发或者侵犯专利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