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分析评议制度,指导专利分析评议工作。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政府投资、重大自主创新、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等项目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专利分析评议,防止盲目引进技术、重复研发或者侵犯专利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