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立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专利导航、专利数据检索、维权援助等专利信息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优化专利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提高专利公共服务覆盖面。

支持专利公共服务机构建立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共享、开发和利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