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负责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专利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和作出相关处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和作出相关处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