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专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推进案件线索移送、协助调查、联合执法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流合作,在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维权援助等方面开展协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