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以及运输、销售等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