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和信息通报制度。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