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和信息通报制度。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