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十条有效本省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时,应当将发明人、设计人已经实施并取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相关专利作为评审的重要因素。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以及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专利,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时评审的重要因素。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