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将专利人才的培养、引进纳入人才发展规划。

省、市(州)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专利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指导、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培养和引进专利人才,支持、推荐高层次专利人才申报国家和省级人才培养计划。

鼓励高等学校采取开设专利相关课程、建设知识产权相关学科专业、与企业和科研机构以及专利服务机构等联合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等方式,培养专利人才。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