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和土葬管理第六条有效火葬区内除死者本人生前或其亲属自愿将遗体捐献供科学研究、教学使用外,应当就地实行火化,禁止土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