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和土葬管理第七条有效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公安、审判机关的死亡证明。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