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交通不便的地区外,均属实行火葬的区域(以下简称火葬区),具体划分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并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